氣相用煤質顆;钚蕴繃覙藴
前言
GB/T 7701《煤質顆;钚蕴俊贩譃椋
——第1部分:氣相用煤質顆;钚蕴;
——第2部分:凈化水用煤質顆;钚蕴;
——第3部分:載體用煤質顆;钚蕴。
本部分為GB/T 7701的第1部分。
本部分代替GB/T 7701.1-1997《脫硫用煤質顆;钚蕴俊,GB/T 7701.2-1997《回收溶劑用煤質顆;钚蕴俊罚珿B/T 7701.5-1997《凈化空氣用煤質顆;钚蕴俊,GB/T 7701.6-1997《防護用煤質顆;钚蕴俊贰Ec上述4個標準比較,主要差異如下:
——取消脫硫用煤質顆;钚蕴抠|量分級,取消穿透硫容量指標,飽和硫容量不做出廠檢驗,增加水容量項目;
——回收溶劑用煤質顆;钚蕴垦b填密度指標不用于區分質量級別;
——凈化空氣用煤質顆粒活性炭四氯化碳吸附率更改為不小于50%;
——孔容積與比表面積不再規定具體技術指標。
本部分由中國兵器工業集團公司提出并歸口。
本部分起草單位:山西新華化工有限責任公司。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張旭、龐惠生、李懷珠、李維冰、遲廣秀、吳艷。
本部分所代替標準的歷次版本發布情況為:
—GB/T 7701.1-1987、GB/T 7701.2-1987、GB/T 7701.5-1987、GB/T 7701.6-1987;
—GB/T 7701.1-1997、GB/T 7701.2-1997、GB/T 7701.5-1997、GB/T 7701.6-1997。
氣相用煤質顆;钚蕴繃覙藴,本標準執行號為:GB/T7701.1—2008。
1、范圍
本部分規定了氣相用煤質顆粒活性炭的要求、檢驗規則、檢驗方法、標志、包裝、運輸和貯存等內容。
本部分適用于氣相用煤質顆粒活性炭,包括脫硫(硫化氫)、溶劑回收、空氣凈化和防護等領域使用的煤質顆;钚蕴。
2、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GB/T 7701的本部分的引用而成為本部分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部分,然而,鼓勵根據本部分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部分。
GB/T 7702.1 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 水分的測定
GB/T 7702.2 煤質顆;钚蕴吭囼灧椒 粒度的測定
GB/T 7702.3 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 強度的測定
GB/T 7702.4 煤質顆;钚蕴吭囼灧椒 裝填密度的測定
GB/T 7702.5 煤質顆;钚蕴吭囼灧椒 水容量的測定
GB/T 7702.9 煤質顆;钚蕴吭囼灧椒 著火點的測定
GB/T 7702.10 煤質顆;钚蕴吭囼灧椒 苯蒸汽 氯乙烷蒸氣防護時間的測定
GB/T 7702.13 煤質顆粒活性炭試驗方法 四氯化碳吸附率的測定
GB/T 7702.14 煤質顆;钚蕴吭囼灧椒 硫容量的測定
GB/T 7702.16 煤質顆;钚蕴吭囼灧椒 pH值的測定
GB/T 7702.19 煤質顆;钚蕴吭囼灧椒 四氯化碳脫附率的測定
GB/T 7702.20 煤質顆;钚蕴吭囼灧椒 孔容積和比表面積的測定
3、要求
3.1 外觀
暗黑色炭素物質,呈顆粒狀。
3.2 技術指標
3.2.1脫硫用煤質顆;钚蕴
脫硫用煤質顆;钚蕴恐饕糜诤铣晒I及其他工業生產中硫化氫的脫除。其技術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表1脫硫用煤質顆;钚蕴考夹g指標
項目 | 指標 | |
水分/% | ≤5.0 | |
強度/% | ≥90 | |
裝填密度/(g/L) | 400-550 | |
pH值 | 8-10 | |
水容量/% | ≥62 | |
飽和硫容量/(mg/g) | ≥800 | |
粒度/% |
>5.60mm 2.50mm-5.60mm 1.00mm-2.50mm <1.00mm |
≤5 ≥79 ≤15 ≤1 |
3.2.2溶劑回收用煤質顆;钚蕴
溶劑回收用煤質顆;钚蕴恐饕糜诨厥毡、甲苯、二甲苯、丙酮、醇、酯、醚、汽油、三氯甲烷、四氯化碳等有機溶劑。其技術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表2溶劑回收用煤質顆;钚蕴考夹g指標
項目 | 指標 | ||||
優級品 | 一級品 | 合格品 | |||
水分/% | ≤5.0 | ||||
強度/% | ≥90 | ||||
裝填密度/(g/L) | ≥350 | ||||
pH值 | 8-10 | ||||
著火點/℃ | ≥350 | ||||
四氯化碳脫附率/% | ≥80 | ||||
四氯化碳吸附率 | ≥70 | 60-69 | 54-59 | ||
粒度/% | φ4.0mm |
>6.30mm 3.15mm-6.30mm <3.15 |
≤5 ≥90 ≤5 |
||
φ3.0mm |
>5.60mm 2.50mm-5.60mm 1.00mm-2.50mm <1.00mm |
≤5 ≥79 ≤15 ≤1 |
3.2.3空氣凈化用煤質顆粒活性炭
空氣凈化用煤質顆;钚蕴恐饕糜诿摮諝庵械奈廴疚镆约皻怏w的分離、提純和凈化。其技術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空氣凈化用煤質顆;钚蕴考夹g指標
項目 | 指標 | |
水分/% | ≤5.0 | |
強度/% | ≥90 | |
裝填密度/(g/L) | 450-600 | |
pH值 | 8-10 | |
四氯化碳吸附率/% | ≥50 | |
粒度/% |
>6.30mm 3.15mm-6.30mm ≤3.15mm |
≤5 ≥90 ≤5 |
3.2.4防護用煤質顆粒活性炭
防護用煤質顆;钚蕴坑糜谘b填各類濾毒罐以及制造各類浸漬炭。其技術指標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防護用煤質顆;钚蕴考夹g指標
項目 | 指標 | |||
優級品 | 一級品 | 合格品 | ||
水分/% | ≤5.0 | |||
強度/% | ≥85 | |||
裝填密度/(g/L) | 430-530 | |||
pH值 | 6-10 | |||
苯蒸氣防護時間/min | ≥50 | 45-49 | 40-44 | |
氯乙烷蒸汽防護時間/min | ≥30 | 27-29 | 25-26 | |
粒度/% |
>2.50mm 1.25mm-2.50mm 1.00mm-1.25mm <1.00mm |
≤2 ≥87 ≤10 ≤1 |
3.3 孔容積和比表面積
需要時,供貨方應提供分析報告,并說明測試方法。
4 檢驗規則
4.1 檢驗分類
產品檢驗分為型式檢驗和出廠檢驗。
4.2 型式檢驗
4.2.1 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見表5。
表5檢驗項目
序號 | 檢驗項目 | 型式檢驗 | 出廠檢驗 |
1 | 外觀 | ✔ | ✔ |
2 | 孔容積 | ✔ | — |
3 | 比表面積 | ✔ | — |
4 | 水分 | ✔ | ✔ |
5 | 強度 | ✔ | ✔ |
6 | 裝填密度 | ✔ | ✔ |
7 | pH值 | ✔ | — |
8 | 粒度 | ✔ | ✔ |
9 | 水容量 | ✔ | ✔ |
10 | 飽和硫容量 | ✔ | — |
11 | 著火點 | ✔ | — |
12 | 四氯化碳脫附率 | ✔ | — |
13 | 四氯化碳吸附率 | ✔ | ✔ |
14 | 苯蒸氣防護時間 | ✔ | ✔ |
15 | 氯乙烷蒸氣防護時間 | ✔ | ✔ |
注:“✔”為檢驗項目,“—”為免檢項目 |
4.2.2 組批
4.2.2.1 組批規則
在同一制造廠,同一生產條件下,生產出來的產品,組成批量。
4.2.2.2 批量
用戶另有要求的除外,每批產品的質量為5t。
4.2.3 抽祥
4.2.3.1 抽祥方案
型式檢驗抽祥方案見表6。
表6取樣包裝件數的確定
每批包裝件數 | 抽取樣品的包裝件數 |
1-14 | 全部 |
15-100 | 14 |
101-200 | 18 |
201-500 | 19 |
4.2.3.2 抽樣方法
用清潔無銹的取樣針插人包裝件的深度約四分之三處,抽取樣品。
4.2.3.3 樣品要求
每包裝件所抽取的樣品不少于200g,當抽取樣品的包裝件數少于五件時,可增加每包裝件的取樣量,使抽取的總樣品量大于1kg。將每包裝件抽取的樣品混合在一起,并充分混勻,以四分法縮分樣品,取500g裝入清潔干燥的密閉容器中,進行檢驗,容器上粘貼標簽,注明制造廠名、產品型號、批號、抽樣日期。
4.2.4 判定規則
4.2.4.1 檢驗結果中有三項或三項以上不符合本部分規定的要求時,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4.2.4.2 檢驗結果中有一項或二項不符合相關標準規定的要求時,應按表6中的規定重新抽取樣品,進行不合格項目檢驗,復檢結果仍有不合格項,則判該批產品為不合格品。
4.3 出廠檢驗
4.3.1 質量保證
制造廠應保證所有出廠的產品都符合本標準的要求,產品應由制造廠的質檢部門進行檢驗。每一批出廠的產品都應附有規定的質量合格證。
4.3.2 檢驗項目
檢驗項目見表5。
4.3.3 組批
按4.2.2執行。
4.3.4 抽樣
4.3.4.1抽樣方案
出廠檢驗抽樣方案見表7。
表7取樣包裝件數的確定
每件包裝件數 | 抽取樣品的包裝件數 |
1-4 | 全部 |
5-40 | 4 |
41-80 | 6 |
81-120 | 8 |
121-160 | 9 |
161-200 | 10 |
201-240 | 11 |
241-280 | 12 |
281-320 | 13 |
321-360 | 14 |
361-400 | 15 |
401-500 | 16 |
4.3.4.2 抽樣方法
按4.2.3.2執行。
4.3.4.3 樣品要求
每包裝件所抽取的樣品量不少于200g,當抽取樣品的包裝件數少于五件時,可增加每包裝件的取樣量,使抽取的總樣品量大于1kg。將每包裝件抽取的樣品混合在一起,并充分混勻,以四分法縮分樣品,取兩份500g,各裝入清潔干燥的密閉容器中,一份進行檢驗,另一份留存備檢,樣品的保存期限為1年。容器上粘貼標簽,注明產品型號、批號、抽樣日期。
4.3.5 判定規則
4.3.5.1 除重新抽取的樣品數量按表7外,其他內容按4.2.4執行。
4.3.5.2 供需雙方對產品質量的判定有異議時,由仲裁方按本標準規定的檢驗方法和4.3.5.1規則進行仲裁檢驗和判定。
5 檢驗方法
5.1 外觀檢驗
目視法。
5.2 水分的測定
水分的測定按GB/T 7702.1的規定。
5.3 粒度的測定
粒度的測定按GB/T 7702.2的規定。
5.4 強度的測定
強度的測定按GB/T 7702.3的規定。
5.5 裝填密度的測定
裝填密度的測定按GB/T 7702.4的規定。
5.6 著火點的測定
著火點的測定按GB/T 7702.9的規定。
5.7 pH值的測定
pH值的測定按GB/T 7702.16的規定。
5.8 水容量的測定
水容量的測定按GB/T 7702.5的規定。
5.9 四氯化碳脫附率的測定
四氯化碳脫附率的測定按GB/T 7702.19的規定。
5.10 四氯化碳吸附率的測定
四氯化碳吸附率的測定按GB/T 7702.13的規定。
5.11 飽和硫容量的測定
飽和硫容量的測定按GB/T 7702.14的規定。
5.12 孔容積的測定
孔容積的測定按GB/T 7702.20的規定。
5.13 比表面積的測定
比表面積的測定按GB/T 7702.20的規定。
5.14 苯蒸氣防護時間的測定
苯蒸氣防護時間的測定按GB/T 7702.10的規定。
5.15 氯乙烷蒸氣防護時間測定
氯乙烷蒸氣防護時間測定按GB/T 7702.10的規定。
6 標志、包裝、運輸、貯存
6.1 標志
6.1.1 產品包裝件外表面上應標明型號、名稱、商標、凈重、批號、生產日期、生產廠名。
6.1.2 采用國際標準或國外先進標準生產的產品,包裝件外表面上應有采標標志。
6.2 包裝
用內襯塑料袋的編織袋、集裝袋、鐵桶、木桶包裝,也可根據用戶要求包裝。每個包裝件的凈重系列為:20kg、25kg、50kg、500kg、1000kg。包裝件應附有產品合格證,合格證注明產品型號、名稱、批號、生產日期、生產廠名,并加蓋質檢部的檢驗印章。
6.3 運輸
運輸中應嚴格防潮、防止包裝袋(桶)破損、嚴禁拋擲、嚴禁與其他化工產品特別是強氧化化工產品混裝。
6.4 貯存
6.4.1 倉庫貯存期間,應單獨存放,同一建筑物或庫房內不得存放其他化工產品,包裝件分批存放,應下置墊板,庫頂防漏。
6.4.2 室外臨時存放,應下置墊板,防雨棚布覆蓋,做到防潮防濕貯存。